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可以传递与案件无关的、正常生活关切类话语,如告知家属身体状况、家里近期情况等,但严禁传递涉及案件具体内容、串供、妨碍司法公正等违规违法的信息。
在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过程中,对于家属希望传达的话语有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律师可以传递一些体现家属对在押人员生活关怀的话语。比如,家属可以让律师告知在押人员家里人都很健康,让其不用担心;也可以转达家里近期发生的一些不涉及案件且无关紧要的事情,像家中养的宠物最近的情况,孩子的学习进展等。这些话语能给予在押人员一定的心理安慰,让他们感受到家人的牵挂和支持。
有很多内容是绝对不允许传递的。最为关键的是,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都不能通过律师传递给在押人员。这包括案件的证据情况、证人证言、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等。如果家属要求律师传递这类信息,律师必须坚决拒绝,因为这可能涉嫌串供、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家属不能让律师告诉在押人员如何改变自己的口供,或者让其隐瞒某些关键事实。
同时,律师也不能传递可能影响在押人员情绪,导致其作出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话语。比如,家属不能让律师传达一些威胁、恐吓在押人员的话语,以免干扰其正常的思维和判断。
律师在传递家属话语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传递的话语合法、合规、合理,既能够给予在押人员必要的情感支持,又不会对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