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存在可以取保候审一年半的情况,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符合相关法定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不可能达到一年半。
不过,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十二个月。这些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短期限制自由刑罚或者单处罚金等附加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具备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涉嫌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取保候审。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也可以取保候审。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此时也可以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