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监护人和监护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离婚监护人是指在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人,通常是父母双方,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较多监护事务;监护权则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一、概念内涵不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在离婚情境下,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离婚也不改变这一身份关系。而监护权是一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特定权力,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离婚后,虽然父母都是监护人,但实际生活中,往往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行使照顾、教育子女等监护行为,另一方则可能通过定期探视、支付抚养费等方式间接履行监护职责。而监护权的行使是围绕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监护人要以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决策和行动,例如在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时,要确保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三、变更情况不同。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双方仍是监护人。但如果一方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法定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监护权通常随着监护人身份的确定而产生,当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时,监护权也随之丧失。同时,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可能会随着被监护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