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债务关系中,保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保证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明确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一年的期限就是有效的保证期限。
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也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也很关键。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提醒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