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禁止彩礼,但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彩礼的界定,关键在于是否自愿赠与等。同时,在特定情形下,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彩礼相关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彩礼作出明确的定义性界定,但从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对彩礼问题的态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法律不禁止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彩礼这种自愿赠与行为,但禁止以结婚为借口强行索要高额财物。
1、彩礼性质的界定
通常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的大额财物。它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习俗性。比如在一些地区,男方会在订婚时向女方赠送彩礼,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这是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和意愿。
2、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分
如果一方以结婚为要挟,迫使另一方给付财物,且该财物的给付并非出于自愿,那么可能就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而彩礼通常是双方家庭基于自愿和当地习俗进行的一种财物往来。
3、彩礼的返还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民法典体系下,彩礼返还存在特定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给付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这是因为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没有实现结婚的目的,彩礼就失去了给付的基础。例如,甲男和乙女订婚时,甲男给付乙女彩礼10万元,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甲男可以要求乙女返还这10万元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有些情况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比如,丙男和丁女办理结婚登记后,丁女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两人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后来双方决定离婚,丙男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陷入困境,如因给付彩礼背负巨额债务,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等,在离婚时,给付人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例如,戊男为了给付己女彩礼,向亲戚朋友借了大量的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离婚,戊男可以要求己女返还彩礼。
《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彩礼的具体数额作出限制规定。
1、遵循自愿原则
彩礼数额主要是由双方家庭根据当地习俗、经济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同地区的彩礼数额差异很大,有的地区彩礼数额可能相对较低,而有的地区可能较高。比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彩礼可能在几万元左右;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者特定习俗下,彩礼数额可能达到几十万元。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彩礼数额,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幌子,要求过高的彩礼,超出了合理范围,且这种要求带有强迫性,可能就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例如,庚女要求辛男给付100万元彩礼,否则就不结婚,而辛男家庭经济状况根本无法承受,这种情况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3、倡导合理彩礼
从社会层面来看,倡导合理的彩礼数额,避免因高额彩礼给家庭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婚姻的和谐稳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彩礼观,促进彩礼数额的合理化。
综上所述,《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彩礼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界定,包括彩礼的性质、返还情形以及对彩礼行为的总体态度等。在实际生活中,彩礼问题还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彩礼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双方家庭对彩礼的约定等。如果在彩礼相关问题上遇到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关于彩礼的其他法律问题,如彩礼在离婚时的分割、彩礼纠纷的诉讼程序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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