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场所摔倒,责任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划分会有所不同;第三人导致摔倒,由第三人担责,场所管理者未尽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营业场所摔倒,责任赔偿的归属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场所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情况
如果营业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的地面湿滑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楼梯的扶手松动没有及时维修等,导致消费者摔倒受伤,那么场所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
要是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在营业场所内奔跑、打闹等,即使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责任划分也会有所不同。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例如消费者奔跑时没注意到地面的小凸起而摔倒,场所虽地面有瑕疵但已尽到一定安全提示,那么消费者自身可能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3、第三人导致摔倒的情况
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营业场所摔倒,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营业场所摔倒责任赔偿的认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需综合考量以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
1、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判断营业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关键。这包括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电梯是否定期维护、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是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合理提示,像在容易滑倒的地方设置“小心地滑”标志等。如果管理者没有做到这些,就可能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要遵守场所的规定,不能做出危险行为。如果消费者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或者故意违规等情况,会影响责任的认定。例如消费者无视场所的警示标志,执意进入危险区域而摔倒,其自身过错明显,责任划分时会对其不利。
3、因果关系的确定
要确定摔倒的损害结果与营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两者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时,相关责任方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消费者声称因地面有水渍摔倒,但实际水渍并不足以导致滑倒,或者摔倒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等,就不能认定与场所安全状况有因果关系。
通过具体案例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营业场所摔倒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1、商场地面湿滑案例
曾有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因商场清洁后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而摔倒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营业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消费者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正常行走过程中难以预见地面湿滑情况,自身无重大过错。商场最终赔偿了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餐厅设施问题案例
某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餐厅的椅子突然坍塌导致其摔倒。经调查,椅子存在质量问题且餐厅未及时进行检查和更换。法院判定餐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餐厅有义务保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消费者因此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用于治疗伤痛和弥补其他损失。
3、第三人碰撞案例
在超市里,一名顾客被另一名奔跑打闹的小孩撞倒。小孩的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超市在该区域未安排足够的安全引导人员,存在一定的管理缺失,那么超市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超市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小孩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总之,在营业场所摔倒的责任赔偿问题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像不同类型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要求有何差异、消费者过错程度如何精确界定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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