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者还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其基本义务。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就需要承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员工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拖欠其3个月工资。小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此时,小李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15000元工资,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假设为百分之五十)加付7500元赔偿金。同时,小李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5000元。
总之,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加付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