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责任认定书未出来时,医药费的承担主体有多种可能性,包括肇事者、保险公司、受伤者本人或社会救助基金等。
在车祸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具的阶段,医药费的支付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肇事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即便责任认定未明确,基于人道主义和避免损害扩大的原则,肇事者可能需要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如果肇事者有一定经济能力且态度积极,主动承担起救治伤者的费用,这有助于伤者得到及时治疗,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事故负责的态度。例如,在一些轻微碰撞导致人员受伤的事故中,肇事者可能当场就会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并支付挂号、检查等费用。
保险公司。交强险具有先行赔付的特点。在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来说,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会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比如,当伤者伤势较重,需要紧急手术等高额费用时,保险公司的这一垫付机制就能解燃眉之急。
受伤者本人。在肇事者不垫付、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受伤者及其家属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医药费。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可能会面临较大压力,但为了保证自身的治疗,也只能先自行筹集资金。
最后,社会救助基金。当出现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者和保险公司都无法支付医药费等情况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一机制为伤者提供了最后的保障,确保其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治疗。总之,在车祸责任认定书未出来时,医药费的承担方式多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适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