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及第三人过错等。不可抗力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故意指损害完全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第三人过错是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污染者可向其追偿。这些免责事由有各自适用条件和限制。
《侵权责任法》(现已被《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取代)中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污染损害发生,污染者在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但污染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例如,某化工企业因突发地震导致储存化学物质的容器破裂,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在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了封堵、清理等措施,但仍无法避免部分污染物质泄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地震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且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范和应对义务,就有可能免责。
2、受害人故意
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明知某河流被污染,仍然故意饮用该河水导致身体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污染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污染者要证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这在实践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企业正常排放污水,但乙企业为了谋取私利,破坏了甲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污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此时,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赔偿,甲企业赔偿后可以向乙企业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乙企业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环境污染侵权中不可抗力免责需满足一定条件。
1、不可抗力的认定
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要求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无法提前预知该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意味着即使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则是指在事件发生后,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无法消除其影响。例如,对于一些罕见的自然灾害,如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预见、避免和克服。
2、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污染者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害。如果污染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导致损害扩大,那么对于扩大的部分,污染者仍需承担责任。比如,某矿山企业在遭遇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对尾矿库进行检查和加固,导致尾矿库决堤,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扩大的损害免责。
3、举证责任
污染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这就要求污染者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监测制度,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过错免责有明确规定。
1、责任承担方式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体现了对被侵权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获得赔偿的途径。例如,在上述甲企业和乙企业的案例中,受害人可以根据乙企业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向甲企业还是乙企业主张赔偿。
2、污染者的追偿权
污染者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因为污染者本身并没有过错,真正的过错在于第三人。通过赋予污染者追偿权,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比如,甲企业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乙企业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赔偿款。
3、第三人过错的认定
要认定第三人过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例如,第三人故意破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污染发生。在实践中,对于第三人过错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调查取证、鉴定等方式来确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污染者和被侵权人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复杂的情况,如多个免责事由同时出现、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如果您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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