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行为。这些要件共同界定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范围。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3、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挪用公款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具体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拥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能够接触和管理公款。例如政府部门中负责财政资金审批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在单位中履行公务职责,对单位的公款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力。比如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就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虽然工作在非国有单位,但由于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单位行使职权。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担任董事的人员,如果挪用该非国有公司的资金,同样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范围较为宽泛,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认定。如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表现有多种形式。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毒等。无论挪用公款数额多少,只要是用于非法活动,都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参与赌博,即使挪用的数额较小,也会触犯该罪。
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投资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五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就满足了这一行为表现的条件。
3、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同样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的三个月是从挪用公款之日起计算。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十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4、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是关键要素,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财务印章和账户的便利,私自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涵盖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多个方面,明确这些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该罪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如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不同行为表现下的定罪有何区别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问题,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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