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欠款的人通常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故意不还,甚至采用隐匿财产、转移资产、逃避沟通等方式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从还款能力方面来看,判断是否为恶意拖欠欠款,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名下有可变现的资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却不按时偿还欠款,这就具备了恶意拖欠的可能。例如,债务人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且工资足以覆盖债务的还款额度,但就是不还钱,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恶意拖欠的行为。
从主观故意角度分析,恶意拖欠欠款体现为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一些债务人会通过隐匿财产来躲避债务,比如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或者将银行存款转移到亲属账户;还有些债务人会故意更换联系方式、搬家,让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以此逃避还款责任。这些行为都表明债务人是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恶意拖欠。
从还款态度来讲,正常的债务人在确实无法按时还款时,会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而恶意拖欠欠款的人往往拒绝与债权人沟通,对债权人的还款要求置之不理,甚至态度恶劣。比如债权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债务人协商还款事宜,债务人却从不回应,或者直接拉黑债权人,这种行为也可认定为恶意拖欠。
从债务产生原因来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时就存在欺诈行为,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等,获得借款后又不还款,也属于恶意拖欠。例如,债务人声称借款用于经营生意,但实际上将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且不打算偿还,这就是典型的恶意拖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