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是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承担着对被判处管制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职责。其会根据被判处管制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监督管理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会通过多种方式掌握罪犯的活动情况和遵守规定的情况,例如要求罪犯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限制其活动区域等,确保罪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在教育帮扶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会组织开展法制、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会根据罪犯的实际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基层组织和群众也会参与到对被判处管制罪犯的监督改造工作中。他们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罪犯的日常表现等情况,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这种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对被判处管制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