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付诉讼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会按撤诉处理,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会被视为自动撤回;若属于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再审程序也会终结。不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于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同样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于一些再审案件,若属于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若再审申请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司法救助制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等情况,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如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