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并不完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过原告也有一定举证责任,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等。这是基于环境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平衡双方诉讼地位和举证能力。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并不完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实行的是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1、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环境行政诉讼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要证明其作出的环境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环保部门对某企业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在诉讼中,环保部门就需要提供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作出停产整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原告的举证责任
虽然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范围。
1、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比如,在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提供监测数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以证明企业确实存在超标排放的行为。这些证据必须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要说明适用这些法律依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例如,在对某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要提供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说明该建设项目符合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法律依据。
3、行政程序合法性的证据
行政机关还需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比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提供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举行听证(如果符合听证条件)、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的证据。如果行政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虽然举证责任相对较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举证要求。
1、初步证明责任
原告需要初步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例如,某小区居民起诉环保部门对附近工厂的环境监管不力,居民要证明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工厂污染的影响,如提供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居民身体不适的诊断证明等,以表明自己与环保部门的监管行为有利害关系,从而具备起诉的资格。
2、损害赔偿的举证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比如在因环保部门错误的行政许可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中,企业作为原告要提供自己因该行政许可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生产停滞造成的损失、设备闲置的费用等。不过,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不作为案件的举证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通常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例如,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环保部门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起诉,企业要提供其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证据,如邮寄凭证、申请受理回执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完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了解这些举证规则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除了上述问题,像环境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如何收集有效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您在环境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