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男方提出离婚,若配偶为非军人,需分情况处理;若配偶为军人,则适用一般离婚程序。若配偶为非军人,女方无重大过错,男方离婚请求需经女方同意;女方有重大过错,男方可提起离婚诉讼。若双方都是军人,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首先明确军婚的概念,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当男方为军人,配偶为非军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以若男方提出离婚,若女方无重大过错,通常要与女方协商并取得其同意。若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男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重大过错。
若男方和配偶双方都是军人,离婚程序与一般公民离婚程序类似。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整个军婚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军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男方还需要按照军队的要求,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进行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离婚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