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注销公司主要有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两种方式。
简易注销,是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的流程相对简便,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快速退出市场。
一般注销,适用于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公司。一般注销的流程较为复杂,首先要成立清算组,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包括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工作。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清算方案。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流程。一般注销需要登报公示45日,告知社会公司即将注销。之后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确保公司税务已清算完毕,无欠税等情况。接着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还需要到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还可能涉及到注销公司印章等一系列事项。一般注销虽然流程繁琐,但能确保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和财务问题都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