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先开会。不过实际操作中,要依据具体事项和公司规定来确定先后顺序,也存在董事会先开会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和董事会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机构,它们的职责和权力有所不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像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董事会则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比如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一般而言,当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时,股东会先开会。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只有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才依据该决议开展具体的执行工作。例如,公司要进行重大的投资项目,首先需要股东会开会审议并批准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等重大问题。股东会通过决议后,董事会再根据决议来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可能会先开会。比如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需要及时决策的事项,而这些事项又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可以先开会作出决策。之后,如果该事项涉及需要股东会最终批准的,再提交股东会审议。例如,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公司的短期经营策略,在作出决策后,再将相关情况向股东会汇报。公司章程也可能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开会顺序作出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在某些特定事项上董事会先开会并提出方案,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