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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什么时候提交的

2025-10-12 1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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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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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应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提交,通常是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审查批捕之时起,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提交。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就可以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该意见书的最佳时机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初期,因为这样能让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时,充分考虑辩护方的意见。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辩护人在检察院刚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一两天内就提交了意见书,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理由,这有助于检察官从不同角度看待案件。

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况,都可以作为提出不予批捕的理由。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等。

在司法实践中,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沟通,有可能使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从而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时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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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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