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和帮信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程度、上游犯罪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
从犯罪客体来看,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行为会使非法资金看似合法化,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会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查。而帮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帮信行为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多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到金融领域的专业操作。例如,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或者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帮信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比如,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或者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
主观明知程度有差异。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故意。而帮信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其明确知道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的性质。
上游犯罪也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的,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帮信罪的上游犯罪则更为宽泛,只要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都可能成为其上游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