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遗忘物一般不构成盗窃行为,而是可能构成侵占罪。
首先需要明确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当持有他人遗忘物时,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并且遗忘物通常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并非处于他人紧密占有的状态。此时,持有该遗忘物的人并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餐厅里,顾客甲吃完饭后将手机遗忘在餐桌上,随后顾客乙看到该手机并将其拿走。乙的行为并非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手机,因为手机已经被甲遗忘在公共区域,处于无人紧密占有的状态。如果乙在甲发现手机丢失并要求归还时,拒不交还,且手机价值达到了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那么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不过,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使财物所有者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即使财物原本处于遗忘状态,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但单纯的持有他人遗忘物本身,通常不构成盗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