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扣车拿回的时间不固定,一般情况下,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取回。但如果涉及不同情况,时间会有所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也就是说,从扣车到取车,在不考虑特殊情况且鉴定顺利进行时,最快可能是38天左右(3天委托+30天鉴定+5天通知取车),最长可能是68天左右(3天委托+60天鉴定+5天通知取车)。
如果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这种情况下,扣车时间通常较短,在完成必要的事故调查程序后就会放行车辆。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扣留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事故扣车拿回的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检验、鉴定以及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