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缔约方数量、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生效条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双边条约由两个缔约方签订,多边条约则有三个或以上缔约方。
一、缔约方数量 双边条约仅涉及两个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如《中美贸易协定》,它规范的是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而多边条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法主体参与,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众多国家共同参与,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二、适用范围 双边条约的适用范围通常较窄,主要针对缔约双方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影响范围也局限于这两个缔约方。例如,两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只适用于这两个国家之间的罪犯引渡事宜。多边条约由于涉及多个国家,适用范围广,往往涉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其影响也更为广泛和深远。
三、制定程序 双边条约的制定相对简单,谈判过程主要在两个缔约方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比较直接,达成一致的难度相对较小。多边条约的制定则复杂得多,需要众多国家参与谈判,各国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难度大,谈判过程漫长且复杂。例如,《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历经多年,经过了无数次的谈判和协商。
四、生效条件 双边条约一般在双方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并交换批准书后即可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条件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国家完成批准程序,且这些国家往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涵盖一定的地理区域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等。
五、退出机制 双边条约的退出相对简单,一方提出退出并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通知另一方,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退出。多边条约的退出较为复杂,退出方需要考虑对其他众多缔约方的影响,且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有时还可能面临国际舆论和其他缔约方的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