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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共同房产怎么过户给子女

2025-10-10 15: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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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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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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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有三种常见方式,分别是赠与过户、买卖过户和继承过户。继承过户需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后进行,赠与和买卖过户可在夫妻在世时操作。

赠与过户: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夫妻双方和子女需签订赠与合同,此合同最好进行公证,公证能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前往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契税,通常为房屋评估价的3%左右,还有公证费、登记费等。赠与过户的优点是手续相对简单,能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财产传承。但也有缺点,若子女日后想要出售该房产,可能需要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买卖过户:这种方式就如同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夫妻和子女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同样要准备好身份证、房产证、买卖合同等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买卖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较多,如增值税(符合一定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可免征)、契税(根据房屋面积和子女名下房产情况而定)等。不过,如果子女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费用可能并不会太高。买卖过户的好处在于,如果子女日后再出售该房产,相对赠与过户而言,所面临的税费负担可能会更合理。

继承过户:此方式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后才会涉及。若夫妻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子女可按照遗嘱继承房产;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在办理继承过户时,需要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之后,携带公证书、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过户通常只需缴纳少量的登记费等费用,成本相对较低。但继承过户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上具有不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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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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