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人是次债务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所以被告人是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就是次债务人,也就是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人。
例如,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而乙对丙也有到期债权,但乙却怠于向丙主张权利,影响了甲债权的实现,此时甲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向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个诉讼中,丙就是被告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准确认定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能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在诉讼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