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住房提取申请时间间隔因提取情形而异,常见的有可每月提取、每季度提取、每年提取、每半年提取等,还有一些情况是可一次性提取。
不同的公积金住房提取情形,申请提取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情况,如果是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通常可以每月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不过有些地区规定是每季度提取一次。比如在一些城市,职工办理了公积金对冲商业贷款业务后,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会自动划扣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月供。
租房提取公积金方面,大部分地区规定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也有部分地区支持每月提取。以北京为例,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般是在发生相关行为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通常要求在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如1年内提出申请。
购买自住住房的,若采用一次性付款购房,可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2年)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可按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按规定时间提取,如每月或每季度提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是可以一次性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存在时间间隔的问题。公积金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要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政策以及提取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