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诉讼期限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纠纷。也就是说,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等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关键判断点。例如,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某个具体日期交房,但到期未交房,此时买方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从该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买方当时并不知晓卖方未按约定交房这一情况,那么从其实际知晓该情况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存在一个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还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