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明确申请期限是很重要的法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做合理的理解。“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明确知晓自身身体健康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有条件、有可能了解到自己身体受到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明显的、与手术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并且从医学常识和正常的认知角度来看,能够判断这可能是医疗行为导致的,那么即使患者没有明确被告知这是医疗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规定1年的申请期限,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证据因时间过长而灭失,保障医疗事故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如果超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卫生行政部门可能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不过,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只是在民事诉讼中,也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所以,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合适的方式来处理争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