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可以找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办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医疗纠纷中,确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办理部门至关重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
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比如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那么可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有着专业的鉴定人员和科学的鉴定方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定合适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不同的鉴定部门有着不同的鉴定流程和特点,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办理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