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一般无需办理离婚手续,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办理手续;若在该日期之后,未领结婚证则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直接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从法律层面来看婚姻关系的认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要分开,就需要按照离婚的相关程序来办理。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其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等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若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不过,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者生育了子女,就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