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协议和房产证有明显区别。房产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房产相关事项达成的约定,是一种合同;而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具有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房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文书。它是买卖双方、共有人之间或其他涉及房产权益的当事人,就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共有份额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会签订购房协议,明确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这种协议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主要受《民法典》等相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调整。
房产证则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它是国家对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拥有房产证才在法律上真正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律效力方面,房产协议的效力主要约束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例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时乙虽然有协议,但房屋所有权仍在甲名下。
而房产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它向社会公开表明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人可以基于对房产证的信赖进行交易。在房屋交易中,房产证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没有房产证,房屋的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
从作用上,房产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房产证则是房屋产权的核心凭证,是进行房屋交易、抵押、继承等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房产证,很多涉及房屋产权的活动将无法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