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期分为两种情况,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期是保障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它给予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表达不同意见并寻求更公正裁决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里的十日是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在5月1日接到判决书,那么上诉期从5月2日开始计算,到5月11日截止。
而对于一审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的,上诉期限则为五日,同样是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比如,当事人在6月1日接到裁定书,上诉期从6月2日起算,至6月6日结束。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其上诉期限同样遵循上述关于判决十日、裁定五日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上诉期至关重要。一旦超过上诉期,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一审判决或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应及时了解上诉期的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上诉以及完成上诉的相关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