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为精神病患者时,一般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由相关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还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是精神病患者,需要确定其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和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配偶正在与被告进行离婚诉讼,存在利益冲突,所以配偶通常不能再担任监护人。
此时,一般会由被告的父母、子女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如果被告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精神病被告的监护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