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拘留不通知家属,可先了解不通知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若不符合,可向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要求说明理由,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以寻求解决。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当事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当遇到拘留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时,首先要确认是否存在法定的不通知情形。如果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况,比如被拘留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等,公安机关会有相应的记录。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这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考虑。但这种情形一旦消失,公安机关就应及时通知家属。
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却未通知家属,家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可以前往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以平和理性的态度询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家属的询问作出回应和解释。
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解释不满意或者公安机关拒绝说明理由,家属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级主管部门会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
此外,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是可以反映问题的途径。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监督职责。家属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