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一般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失效,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失效情形。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这种效力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动丧失。
不过,存在一些导致协议失效的情况。一是法定情形,例如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受欺诈方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协议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再比如,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也会终止。
二是约定情形,买卖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失效条件或期限。当约定的失效条件成就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房屋买卖协议即失效。例如,双方约定若在某个特定日期前未能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协议自动失效。
还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需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本身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