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和转租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转移程度、适用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转让一般是将自己拥有的某项权利或资产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他人;而转租是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把租赁物再次出租给第三方,承租人仍保留租赁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转移程度转让通常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以店铺转让为例,原店主将店铺的所有权、经营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新的受让人,转让完成后,原店主与该店铺基本不再有法律上的关联。而转租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承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次承租人,但承租人仍然是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中的一方,与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依然存在。
二、适用对象转让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各种资产、权利等,比如房产转让、股权的转让等。而转租主要适用于租赁领域,当承租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能会选择将其转租给他人。
三、法律后果在转让中,转让人对转让后的事项一般不再承担责任,除非在转让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独立承担与该资产或权利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而在转租中,承租人虽然将租赁物转租给了次承租人,但如果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或者违反相关约定,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承担责任。同时,转租一般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转租可能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
四、合同关系转让涉及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直接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通常会终止。而转租则是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