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与检察官积极沟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要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了解不起诉的类型与适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收集有利证据:根据不同的不起诉类型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情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证据,如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据、证明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书证等。对于酌定不起诉,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等方面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材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协议等。
撰写法律意见书: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撰写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要明确指出案件符合不起诉的具体类型和法律依据,结合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阐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等观点,强调不起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取得联系,预约沟通时间。在沟通时,要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向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不起诉的理由,展示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意见书。认真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应和解释。
关注案件进展:定期与检察院沟通,了解案件的审查进度。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出现,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以便检察官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决定。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增加争取检察院不起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