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借条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骗取借条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比如通过骗取借条后向法院虚假诉讼,企图让法院判决被害人归还根本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债务,从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那么就具备了诈骗罪要求的主观故意。但如果只是单纯骗取借条,没有后续利用借条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只是出于报复心理让对方失去借款凭证等,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分析,借条本身并非财物,它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只有当行为人通过骗取借条进一步实施了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时,才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骗取借条后通过虚假诉讼,法院基于错误判决被害人归还债务,被害人的财产因此受损。然而,如果骗取借条后没有后续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即便借条被骗取,也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此外,还需考虑骗取借条的具体手段和情节。如果手段恶劣,涉及虚构重要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那么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如果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财产权益影响不大,可能不构成犯罪。总之,判断骗取借条是否构成诈骗罪行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