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担保人的有效期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一般保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首先按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主债务履行期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保证期间的种类及确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未约定还款日期时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时,宽限期届满之日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不同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有效期对于一般保证,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时,担保人的有效期要综合保证方式、债权人主张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在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在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中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保证期间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