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写利息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但自然人之间借款之外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可结合合同内容、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情形。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基于亲情、友情等关系,没有约定利息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借条上未提及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不能要求张三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比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若合同未明确利息,就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假设两家企业长期有业务往来,之前的借款都按照一定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那么在此次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借款中,就可以参考之前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利息。
另外,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除外。
总之,借款时最好明确约定利息及相关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未约定利息,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