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居住权人需结合居住权设立方式、相关合同约定及登记情况,一般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后,进行登记,合同另一方或遗嘱指定的人即为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及居住权人认定依据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关于居住权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居住权的权利人就是居住权人。比如,甲和乙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约定甲为乙在其一套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乙就成为该房屋的居住权人。
二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当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为居住权人时,该指定的人在遗嘱生效后就成为居住权人。例如,丙在遗嘱中写明其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丁享有居住权,丁在丙去世且遗嘱合法生效后就成为居住权人。
居住权登记对居住权人认定的影响《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有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约定了居住权,但如果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并未真正设立。只有经过登记,相关人员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居住权人。所以,在认定居住权人时,除了依据合同或遗嘱,还需查看是否完成了居住权登记这一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