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费用一般由被告出。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关于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告通常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未主动履行的一方,而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让原告承担强制执行费用,无疑会加重原告的负担,也不利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
在具体操作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不需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法院会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一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例如,在一个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未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将借款、利息以及强制执行费用一并从被告的财产中执行。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对申请执行费的负担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确定申请执行费的承担主体。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