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起诉被告财产的分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一般分为参与分配和破产程序两种情形,若被告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适用参与分配;若被告是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则适用破产程序。
参与分配制度,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于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法院会优先进行清偿。比如,甲对被告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分配财产时,甲可以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破产程序,如果被告是企业法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会根据相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分配过程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债权人需要及时关注法院的相关公告和通知,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以顺利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