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后,检察院一般会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检察院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来给出结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过程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案件情况复杂,检察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与其他办案机关进行协调沟通,那么可能不会严格按照三天的时间来答复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法律规定的三天时间是原则性要求,特殊情况也应在合理范围内。
另外,如果是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会一并考虑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是七日,在这七日的审查期限内,也会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和答复。
总之,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三天内作出决定,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通知结果的时间。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十八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