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化肥300万一般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销售伪劣化肥300万,通常会被认定为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可能会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则可能会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