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证据取得的违法程度、证据效力、补正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非法证据违法程度严重,通常予以排除;而瑕疵证据违法程度较轻,部分可通过补正等方式使其具有证据能力。
二者在违法程度上有明显差异。非法证据是通过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获取的。例如,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正义。而瑕疵证据虽然也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但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比如,笔录记录存在笔误、缺少相关人员签名等,这些瑕疵一般不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只是在证据的形式或程序上存在一些小问题。
其次,在证据效力方面,二者表现不同。非法证据由于其取得方式的严重违法性,通常会被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而瑕疵证据并不当然丧失证据能力,部分瑕疵证据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正方式,如进行解释、补充签名、重新制作笔录等,使其符合证据要求,从而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参考。
最后,从补正方式来看,非法证据一般不存在补正的可能,因为其违法本质无法通过后续行为进行弥补,只能坚决予以排除。而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司法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瑕疵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正措施。例如,对于笔录遗漏签名的情况,可以让相关人员补签;对于笔录内容存在歧义的情况,可以进行解释说明等。只要补正后的证据能够消除瑕疵,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可以继续在诉讼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