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主要在概念含义、侧重点、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存在区别。订立强调的是缔约各方为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过程;成立则侧重于合同是否已经具备了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从而产生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
从概念含义层面分析。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它描述的是当事人从开始接触、洽谈直至达成合意的整个动态过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客观存在了,是一个静态的结果。
其次,在侧重点方面。合同订立更关注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包括要约、承诺的发出与接收,以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和意思表示。而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是否已经符合了特定的条件,从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
再者,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合同订立只需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协商即可。合同成立则需要具备一些特定条件,如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阶段性成果。清晰区分合同订立与成立对于准确认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