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居住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同意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可能涉及到移送案件等程序。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变更居住地,有着明确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若要变更居住地,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居住地的必要性、新居住地的环境是否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如果执行机关认为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居住地不影响案件的办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会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
当同意变更居住地后,若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原执行机关辖区内,原执行机关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决定,并对被取保候审人在新居住地的活动进行监督。但如果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执行机关辖区内,原执行机关会及时通知新居住地的执行机关,并将取保候审的相关材料移送新居住地的执行机关。新居住地的执行机关会承接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工作。
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执行机关同意变更居住地后,要严格遵守新居住地执行机关的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总之,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居住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