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出市并非申请“解除”,而是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且并没有明确规定批准出市的时长限制,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批准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需要出市,必须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执行机关在接到出市申请后,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如果案件正处于关键的调查阶段,需要犯罪嫌疑人随时配合,那么执行机关可能会谨慎批准出市申请,或者缩短批准出市的时间。如果案件的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完毕,犯罪嫌疑人出市对案件影响不大,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可能会批准较长时间的出市申请。
另外,犯罪嫌疑人出市的事由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是因为处理紧急且必要的事务,如近亲属病重需要照顾等,执行机关可能会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批准相对合理时长的出市申请。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对批准出市的天数做出限定。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出市事由,做出是否许可以及许可时长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获得批准出市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活动,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居住地,并遵守其他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被变更,如被重新羁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