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要明确退还取保金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只有在未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会退还全部保证金。
其次,了解退还的流程。取保候审结束时,执行机关会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这是领取退还保证金的重要凭证。被取保候审人或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凭借该通知或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一般来说,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最后,若遇到保证金退还方面的问题,比如该退还却未退还等情况,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向执行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保证金的退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流程,旨在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