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的子女是否算独生子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过继后其养父母没有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且未以其他方式再收养子女,该过继子女一般算独生子女;若养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则不算独生子女。
在法律层面,独生子女的定义通常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对于过继子女而言,关键在于判断其在家庭中的唯一性。
从收养关系的角度来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过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和程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过继子女在法律上就等同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如果此时养父母仅有这一个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过继来的子女,没有亲生子女,也未再收养其他子女,那么该过继子女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其次,若过继行为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为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过继子女与原父母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其是否为独生子女要结合原家庭的子女情况判断。
此外,在不同地区的政策执行中,对于独生子女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在认定时,除了考虑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还会考虑实际的抚养情况、家庭结构等因素。例如,虽然法律上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但在某些涉及独生子女的福利政策中,可能还要求该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确实以独生子女身份生活,享受了独生子女应有的待遇等。所以,过继子女是否算独生子女,要综合法律规定、收养手续以及当地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